为有效改善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缓解夏季臭氧污染持续加重的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臭氧污染天数相比2017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减少。
二、适用范围、时段
适用范围:全市区域。
防控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工作措施
1、强化空气环境污染过程会商预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形成常态化会商机制,分析研判近期空气质量状况;动态预测未来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每周一和周四形成空气质量周预报,上报市政府;不利气象条件或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进行加密会商,提前48小时提出预警建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实施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对工业企业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重点企业进一步提高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所有燃煤机组稳定运行,确保超低浓度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3、使用更为优质的燃煤。全市所有燃煤电力企业必须燃用含硫率低于0.6%的优质煤炭。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发电企业。
4、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限、停产。重点石化、钢铁企业实施限产50%以上或阶段性停产,全市水泥行业、铸造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制定实施限产或阶段性停产方案。
统一企业实施限产的标准要求。通过停运部分设施实现限产的企业,其他生产线不得超过停产措施实施前生产负荷。通过限制产量实现限产的企业,产量不超过去年同期。
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6月10日前停限产企业方案汇总后报市经信委。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5、减少工业企业用电量。严控工业企业用电,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控制在正常用电50%以内。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市供电公司、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6、部分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对于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在6月10日前完成排查,对排查中发现未达环保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7、严格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港作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停用。
牵头单位:市建委;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绿化园林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8、严控工地污染。全市市政、建设领域装饰装修等涂装作业环节停工,混凝土搅拌站停产,沥青拌合站停产,全面停止夜间施工审批。
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城管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9、全面加强道路保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对全市主次干道不间断进行道路保洁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0、严控机动车排气污染。全市车辆实施单双号行驶(应急车辆、特种车辆、社会保障车辆除外);市级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各区公安、环保联合在所属区域设置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全市范围内禁止重型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农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和绕城公路(社会保障车辆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11、严控油气污染。全市范围内所有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停止使用。全市油品储运企业、加油站、石化、化工企业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禁止装卸油品、易挥发化学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加强水上加油站油气污染染治理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排放不达标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实施停业整顿,从严处罚。
牵头单位:南京海事局
12、加强秸秆禁烧巡查。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完善组织网络;强化禁烧巡查,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控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实施单位: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3、实施人工增雨。利用有利气象条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市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委会作为南京夏季臭氧管控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保障和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各项保障措施,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项保障措施的实施。
(二)细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进一步梳理防控期间管控企业名单,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人。
(三)加强督查检查。各牵头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各项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市环委办组织对各区(园区)管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部门、各区(园区)每周五上午12:00前将本周防控措施执行情况报市环委办汇总后,形成周报报市政府。
(来源:钢铁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