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环保局公布了一起按日计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酸性废气乱排放,被环保部门查处后,仍然拒不整改。为此,环保部门启动了对企业的按日计罚。也就是说,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原来只要罚款10万元,3天内仍然拒不改正,该企业因此被罚款30万元。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此案属于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案件,企业主管人员杨某还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案情简介】
6月26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海曙区高桥镇某紧固件厂开展执法检查。
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某,2017年7月21日注册,经营范围为紧固件、五金件的制造、加工。2017年5月开始,杨某租赁宁波某实业公司的厂房和生产设备从事普碳钢线材拉丝、酸洗磷化、发黑加工生产。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企业正在生产中,建有2条酸洗磷化线、1个发黑槽、多台拉丝机;2条酸洗磷化线分别建有酸雾收集处理装置,对其中1套酸雾收集处理装置进行检查时发现,引风机、碱液喷淋泵均在运行,现场用pH试纸测试发现喷淋塔底部加药槽内喷淋液呈红色(即为酸性),执法人员现场对喷淋液采样送检。7月2日,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从企业采样回来的喷淋液为酸性(pH值<2)。
也就是说,企业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某进行了询问,杨某也承认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调查与处理】
针对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7月6日,市环保局向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5日,市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并于8月20日送达企业。
7月9日,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6月26日检测为酸性的那套酸雾处理装置喷淋塔底部加药槽内的喷淋液仍为酸性,并再次采集送检。7月12日,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证实,该企业采样的喷淋液为酸性(pH值<2)。
由于该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企业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启动按日计罚。因拒不履行时间长达3日,原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为30万元。
9月6日,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了按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9月14日,对该企业作出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案件,需要移送公安,为此公安部门对企业的主管人员杨某进行了拘留。
【典型意义】
市环保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案是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课,准确、全面诠释了“按日计罚”制度。
在此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很好地把握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每个环节程序上环环紧扣,时间节点不容有失,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是一种考验。”这名负责人说。
(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