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账几百万元,身为老板的蔡某泉得负连带清偿责任,但他将房子卖后,却分文未偿还这笔债务。日前,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蔡某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据悉,蔡某泉是福建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丰泽区法院受理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起诉被告机械公司、蔡某泉、蔡某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年2月11日,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认定机械公司应于2015年3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5日前,分5期偿还贷款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币种下同)及相关利息,蔡某泉、蔡某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当日生效。此后,机械公司、蔡某泉、蔡某源未按期履行该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义务。同年4月8日,贷款公司向丰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于同年4月13日向机械公司、蔡某泉、蔡某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机械公司、蔡某泉、蔡某源在同年4月16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他们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院于同年4月27日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机械公司、蔡某泉、蔡某源的财产,冻结、划拨机械公司、蔡某泉、蔡某源的银行存款。同年7月2日,该院向蔡某泉直接送达该裁定书。
执行期间,蔡某泉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于2016年9月27日擅自将自己名下一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所得款项数十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确认的义务。去年11月9日,丰泽区法院以蔡某泉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蔡某泉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月18日,蔡某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丰泽区检察院指控蔡某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向丰泽区法院提起公诉。
丰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泉已偿还贷被害单位部分贷款,并取得谅解,相应减轻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丰泽区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蔡某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正义网)